國立雲林特殊教育學校學生家長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 | |||
第一條 | 依據教育部頒佈「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制定本章程。 | ||
第二條 | 國立雲林特殊教育學校(以下簡稱本校)為使全體學生家長與本校獲得密切聯繫,保障學生學習與受教權益,並妥善運用社會資源,共謀教育之健全發展,成立本校家長會。 | ||
第三條 | 本會定名為國立雲林特殊教育學校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本會),會址設於斗南鎮新崙里新崙路一00號校內,並由學校提供辦公室及必要設備,以辦理會務。 | ||
第四條 | 本會由本校全體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織之,前項所稱家長,係指學生之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或實際負擔學生教養之人。 學校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三週內,將學生家長之相關資料送學校家長會,以利會務運作。 | ||
第二章【組織】 | |||
第五條 | 家長會設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四週內,由各班家長選(推)一人至三人擔任之;其選(推)方式,得採會議或通訊為之。會員代表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同一家庭之家長,以一人被選(推)為班級代表為限。 | ||
第六條 | 家長會設委員會,置委員七至三十一人,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代表中選舉組成之,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其任期自當選之日起,至下屆委員產生之日止,並不得逾隔年十月三十一日。 | ||
第七條 | 家長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五至九人後補常務委員二人,由委員互選之,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常務委員互選出一人為會長,並得置副會長一至五人,家長會會長、副會長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並以連任一次為限;其配偶被選為次任會長者,視同連任。家長會應選(推)財務委員、監察委員各一人,辦理經費及會務監察事項,由委員互選(推)之。 會長、副會長及常務委員罷免時,應由委員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一以上提案,三分之二以上人員出席,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通過罷免之。 | ||
第八條 | 家長會得置職員一人至二人,由會長推薦人選,經家長委員會同意後,由會長聘任之,辦理日常會務。家長會得聘顧問,由會長提名經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其人數不得超過委員人數之二分之一,以提供教育諮詢,協助學校發展。 | ||
第三章【會議與任務】 | |||
第九條 | 本會設會員代表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利機構,每學年舉行一次,第一次應於第一學期開學之日起六週內舉行,由原任會長負責召集並擔任主席。會員代表大會得經委員會之建議或全體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臨時會議,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會長因故未能召集時,由副會長或常務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以上人員均未能召集時,由委員互推一人召集,並擔任主席。會員代表大會開會時,校長、學校行政主管及相關教職員應列席。 | ||
第十條 | 會員代表大會之任務如左: ♦一、家長會會務之決策。 ♦二、協助校務推展,提供建議事項。 ♦三、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 ♦四、審議會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五、審議會務報告及決算報表。 ♦六、依組織章程規定,選任、解任及罷免委員會委員、會長、副會長及常務委員。 ♦七、選派代表參與法定應參與之會議。 ♦八、其他有關家長會事項。 | ||
第十一條 | 家長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二次,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必要時,得由半數以上委員連署得召開委員會議。前項委員會會長因故未能召集時,由副會長一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副會長均未能召集時,由常務委員一人召集,並擔任主席;以上人員均未能召集時,由委員互推一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家長委員會開會時,校長、學校行政主管及相關教職員應列席。倘本校原住民學生超過五人時 ,並應由原住民家長互推一人列席。 | ||
第十二條 | 委員會之任務如左: ♦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 二、研擬會務計畫及會務報告。 ♦ 三、編製經費收支預算及決算報表。 ♦ 四、協助校務發展及提供學校推展教育政策改進建議事項。 ♦ 五、協助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家長間之爭議事項。 ♦ 六、協助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 ♦ 七、依組織章程規定,選任、解任與罷免會長、副會長及常務委員。 ♦ 八、選(推)家長會財務委員及監察委員各一人。 ♦ 九、審議本會會務人員及顧問之聘任。 ♦ 十、其他有關委員會會務事項。 | ||
第十三條 | 常務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應出席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委員會須有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人員過半數之通過始得決議。出席人員不足規定人數得改開座談會。會員代表或委員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或委員行使其權利。但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 | ||
第四章【經費及會計】 | |||
第十四條 | 家長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家長會費。 ♦二、捐贈收入。 ♦三、經費孳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 前項第一款家長會之收取,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取一次。但低收入戶有證明者免繳;收取金額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第一項第二款捐贈收入,其以對外募捐方式辦理者,應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並以自由捐獻方式為之。 | ||
第十五條 | 家長會費得委託學校代收,學校代收後應交家長會管理,於開學後二個月內撥入家長會專戶,其支用由家長會自行辦理。 家長會收支預算之起迄時間,以每年十月一日起至隔年九月三十日止為原則。 | ||
第十六條 | 家長會經費之用途如下: 一、家長會費: ♦ 獎勵學生。 ♦ 補助學生相關活動。 ♦ 激勵教師之士氣。 二、捐贈與其他收入: ♦ 本會之辦公費。 ♦ 協助學校發展校務活動。 ♦ 舉辦學校教職員生福利事項。 ♦ 協助學校改善教學環境,充實教學設備。 ♦ 本校教職員工、委員、顧問及各界人士婚喪喜慶開銷。 ♦ 本校辦理各項慶典活動之雜項開支 ♦ 本校學生之急難救助。 ♦ 協助社區推展文教活動。 ♦ 其他有關學校教育之用途。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用途,得由家長會之常務委員會或由學校提供計畫及預算,經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支用之。 | ||
第十七條 | 家長會經費之運用,由委員會擬定計畫及預算,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支用之。 | ||
第十八條 | 家長會經費應由會長、財務委員及業務承辦人三人共同具名,在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儲,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每學年結束,委員會應將決算案交監察委員審核後,提下屆家長代表大會審議,並應於會改選後十日內連同經費收支帳冊及憑證辦理移交。前項經費收支帳冊及憑證,應依規定年限保存備查。 | ||
第五章【附則】 | |||
第十九條 | 家長委員會違反教育法令規定或有其他不當干預學校行政與人事等情事時,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後,視情節輕重予以協調、糾正、限期改善。 | ||
第二十條 | 家長會會員或顧問協助學校推展教育貢獻卓著者,得由學校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獎勵。 | ||
第二十一條 | 家長會每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後一個月內,學校應將會議紀錄與會長、副會長、委員會委員及會務人員名冊,報國教署備查,會長異動時,亦同。 | ||
第二十二條 | 本組織章程自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施行。如有未盡事宜,修正時亦同。 |
會長:張江泉
副會長:鍾淑惠、林錦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