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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產急難慰問金

學生之家庭總收入,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新臺幣100萬元以下,及不動產價值合計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始可申請。

[申請表下載]
當事人編號申請事由核給金額
學生1傷病住院者(檢附診斷證明書,住院日期需連續滿7天(含)以上,住院申請1年1次為限)新台幣1萬元
2死亡者(檢附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新台幣1萬元
3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檢附健保署-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核定審查通知書,有效期間內皆可申請;若為急性腦血管疾病發作後1個月內,僅需檢附醫院診斷證明由醫師逕行認定(*需附註「符合重大傷病及其有效期限」)新台幣2萬元
4遭受父母虐待、遺棄、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行為,致無法生活於家庭並經政府核准有案之社會福利機構暨委託親屬收容者(檢附社福機構證明)新台幣2萬元
父或母
或監護人
5失蹤6個月以上(檢附3個月內之失蹤人口協尋紀錄)新台幣1萬元
6入獄服刑在監執行證明)新台幣1萬元
7非自願性離職(檢附失業勞工認定給付收據,需完成認定)新台幣1萬元
8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檢附健保署-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核定審查通知書,有效期間內皆可申請;若為急性腦血管疾病發作後1個月內,僅需檢附醫院診斷證明由醫師逕行認定(*需附註「符合重大傷病及其有效期限」)新台幣2萬元
9因風、水、震、火災害診斷證明住院未滿7日者(非車禍及一般傷病)新台幣5千元
10因風、水、震、火災害診斷證明住院逾7日者(非車禍及一般傷病)新台幣1萬元
11死亡者(檢附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新台幣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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